《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研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这项重要政治任务。把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干部考核、政绩评价的有效标准。对因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责任不明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隐患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切实把安置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省将组织检查。

  二、严格依法安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退役士兵的实际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在安置方式上不搞“一刀切”。安置就业能力较强的地方继续以安排工作为主,尽快落实工作岗位,对未安置的要及时安排到位;安置就业能力较弱的地方要积极引导,采取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继续加大扶持就业的力度,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各地要及时清查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情况,加大督查力度,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确保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倡导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担,保证经费的投入到位。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严格落实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补助金额一次性足额发放。各市(州)补助办法要相对一致,兼顾平衡,补助金额差距不能过大。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军队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和退役后在各自岗位上作出的新成绩。对退伍军人家庭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档立制,对口帮扶,为他们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安置氛围。对一些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要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针对安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退役士兵的思想情况,引导他们认清安置形势,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安排。勉励城镇退役士兵倍加珍惜军人荣誉,永葆政治本色,发扬军队传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地方经济建设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