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
二、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要保证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公布日期:2005-09-2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石国税发[2005]2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
二、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要保证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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