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布日期:2005-09-2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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