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