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40046720号令修正发布第29条条文;并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施行

第29条 金门、马祖之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及大陆地区人民持有外币现钞、旅行支票之买卖规定,由中央银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