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40046720号令修正发布第29条条文;并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施行
第29条 金门、马祖之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及大陆地区人民持有外币现钞、旅行支票之买卖规定,由中央银行定之。
公布日期:2005-09-28施行日期:2005-10-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院台陆字第094004672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28
施行日期 2005-10-03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40046720号令修正发布第29条条文;并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施行
第29条 金门、马祖之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及大陆地区人民持有外币现钞、旅行支票之买卖规定,由中央银行定之。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