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别强调加强食用盐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我市地处产盐区,部分群众贪图便宜,购买非碘盐食用,加上宣传力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合格碘盐认识不足。据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4年碘盐监测报告显示,我市食用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均偏低。为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监管,规范食盐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食用盐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食盐生产指令性计划管理。遵照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盐业生产和碘盐加工企业必须依照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来组织生产和加工,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盐业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企业不得擅自生产、销售盐产品。违者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捣毁结晶池,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被责令停止生产而又继续生产或逾期不拆除生产设备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实行食盐批发许可和零售备案登记制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必须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的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碘含量标准,且为定量的碘含量小包装。

    实行食盐零售备案登记制度。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到当地盐业主管部门办理食盐零售备案登记手续,食盐零售商必须按规定购进和销售食盐。

    三、坚持食盐价格管理制度。食盐是国家专营商品,食盐的批发企业、食盐委托销售单位、食盐零售经营者在食盐购销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食盐价格的规定,不得擅自抬价或降价销售。

    四、坚持科学补碘,提高人口素质。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和畜牧、水产等行业必须使用合格盐;饮食业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必须使用合格小包装碘盐,不得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散装盐,严禁使用工业盐制成的假冒小包装盐,确保消除碘缺乏危害。

    五、加强盐政执法。工商、卫生、公安部门和盐务机关的盐政执法人员要加大对违法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盐产品的场所实行现场检查的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的盐产品和对非法生产加工的设备、作案工具、非法包装物等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按《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举报电话:2054039、2069660、12315)。

    六、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食用盐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盐务主管部门要与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和落实责任,凡出现食用盐安全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七、由市工商局牵头,成立打击私盐专业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盐务部门全力以赴,公安、工商、卫生、技监、教育、交通等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