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2年8月1日起,我市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暂定为2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