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于今年3月15日颁布了《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好该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事故多发地区,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停电停产、网络瘫痪、信息中断等事故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多样性。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舟山”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舟山”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完善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等制度,严格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大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确保各项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将防雷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防雷减灾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投入,切实保障防雷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执行。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投入,通过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为科学防雷减灾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要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的投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要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新技术研究及推广的投入,有效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长效投入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各类场所、设施、设备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和维护,切实保障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的制订和执行,有效提高雷电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协同配合,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城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协同做好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区域内的防雷安全管理检查。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认真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维护检测的监管。

  城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意见书,并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安全检测的资料纳入建设工程和消防安全的档案管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未经气象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政府集中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便民服务。

  城建档案接收时,建设单位未提供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者,应责令限期补正;对拒绝补正的,城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特别是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石化、旅游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高层建(构)筑物、易燃易爆、计算机网络、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的检查,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照《办法》要求,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四、科学防雷,严格落实防雷工程技术措施

  防雷减灾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落实工程技术措施,科学有效设防,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雷电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按《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其设计、施工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已建防雷装置必须经常维护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确保长期有效。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五、加强执法,依法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罚款。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