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南府发[1996]73号)实行至今已近十年,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已不一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该文件。
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
公布日期:2005-10-01施行日期:2005-10-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5]1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01
施行日期 2005-10-01
发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南府发[1996]73号)实行至今已近十年,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已不一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该文件。
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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