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函[20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

  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 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车)]×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案件和线索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防范骗税的宣传工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打击偷、逃、骗税活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