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10月8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70号)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城管执法局与市级有关职能划出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在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价值标准、基价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五)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时,若当事人无能力履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由当事人与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代为履行协议,所需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二、与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工作,并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音和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人行道路上已批准划定的机动车辆停车泊位资料。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路的违法行为时,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告知的未接受违规处罚的车辆不予年检。

  (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城管指挥中心,并申请城管执法特服号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在接警中,对属于城管执法管辖范围的内容,负责转给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指挥中心;城管指挥中心组建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市公安局派驻城管执法局的城管公安支队应设立值班室,民警应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凡涉及公安业务方面的事项,由城管公安支队负责协调。市公安局治安、交管等部门对执法局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三、与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乱倒污水、乱扔污物的行为,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负责监测并作出书面鉴定。

  四、与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外立面装修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联合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实行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三)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时,如发现属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及时书面告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及时书面告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四)全市各条街道门头牌匾的整体风格包括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市规划局结合每条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市城管执法局依照市规划局的规划进行核准,区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出店经营、非法占道经营、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餐饮,汽车、摩托车修理,灯箱、广告牌匾制作,护栏、护窗加工等行业的经营户,要从严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六、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负责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许可手续后,每周向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报一周审批情况。

  (三)需要在城市人行道设置禁止停车的隔离设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市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市政部门负责设置。

  七、与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内容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含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城市房屋拆迁工地、城市园林绿化工地等四类)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行为(含建筑工地围挡美化净化、出入口硬化处理、冲洗设备、渣土清运、车辆保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已审批的建筑(设)项目情况书面告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工地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告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对该违法建筑施工工地实行严格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筑工地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如果同一建筑工地既涉及内部文明工地管理的违章行为,又涉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后,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一并给予行政处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处罚。

  八、行政执法工作联系制度及执法监督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容园林、公安、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市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或就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商解决。各职能划出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发现应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遂行执法任务中发现应由各职能划出部门进行管理的问题,也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二)市容园林、公安、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市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书面反馈给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上述各行政管理部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期限内未予纠正或不予答复、答复理由不充分的,上述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

  (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容园林、公安、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市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上述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上述各行政管理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上述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内未予纠正或不予答复、答复理由不充分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