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抑制房地产投资规模和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势头,解决市场供需矛盾和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住房价格上涨等问题,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内政办发[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价格市场调控目标和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督”的原则,从增加供应,调控需求两方面入手,以科区主城区为主,各旗县市均实行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要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使房地产开发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明确住房供应结构,制订住宅发展规划

各旗县市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普通商品房住房供应量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20%,实现各个阶层的家庭可以购买和承租住宅。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并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控制销售价格。

市里已编制了《通辽市主城区2005年—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计划》(草案),计划今明两年完成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各旗县市区应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文件精神编制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三、结合土地供应计划,控制住房销售价格

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房地产开发住宅用地需求及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供应。从严控制高档住房供应,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房地产开发土地前,有关部门要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及规划批准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1年未动工的,足额收取开发闲置费;2年未动工的,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住房消费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通知精神,我市在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可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报市建设局、财政局、地税局备案。今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建设局组织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测算后,每年公布一次。

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在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将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争取在2005年底完成最低收入家庭困难情况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保障廉租住房的供应。要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根据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制度所需的资金,与经济适用住房一样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受益。从2006年开始,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都要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逐步开展对各旗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廉租住房财政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市建设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六、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尽快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文件精神组织自查,结合房地产开发、物业、评估、拆迁企业年检及市场准入,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调控协调

为尽快建立房地产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与价格变化情况,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及时引导房地产消费,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各旗县市区应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尽早投入使用,实现市场监测和调控手断的现代化管理。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