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西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

二、现有开采砂金矿的企业及个人,必须在2005年11月30日前结束开采,完成恢复工作。

三、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采金人员及设备必须全部撤离矿区。逾期未撤离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