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重庆市黔江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扩大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全区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工作和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管理;

  (四)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指导;

  (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在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治管理

  第六条 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楼房、别墅、民房等;

  (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七条 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三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白蚁防治单位共同向白蚁防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一般不应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治理,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条 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白蚁和灭治收费,参照重庆市黔江区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指导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管理部门应提示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办理《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城镇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经备案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和经确认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工作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共同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DB50/5010-1999《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进行防治。

  第十七条 房屋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防治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防治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验收报告》;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施工验收报告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规范、齐全。防治工程在责任期内白蚁防治单位都要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除按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处罚外,并给予批评、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