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5]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