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5-10-10施行日期:2005-10-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10
施行日期 2005-10-10
发布部门 大同市人民政府
正文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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