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职称工作印章和证书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反政策和纪律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全市职称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现将《成都市职称工作印章和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成都市职称工作印章和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改革工作, 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相关印章和证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成都市职称工作印章和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职称工作印章是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能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成都市职称工作印章主要包括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和市级部门以及成都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改工作印章。

  第五条 职称印章主要用于行文和颁证。其主要程序是:职称工作文件,经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的领导审定后签发,具体承办人员须凭领导签字使用印章,并进行用印登记;各类职称证书及需要用印的报表等材料,需由具体承办人持相关同意的文件或相关领导签字,方按规定要求使用印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七条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证书为《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八条 《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是体现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其依法从业的凭证。

  第九条 颁发资格证书是一种行政行为,应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实施,其中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需由加盖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钢印)方才有效;颁发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需由具有资格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或区(市)县级人事(职改)部门加盖钢印方才有效。

  第十条 证书发放的一般程序是: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证书,市级部门或区(市)县级人事(职改)部门按需等额领取证书,并按规定要求以职称批文为依据,为取得相关职称资格的人员办理资格职称证书后,发放给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证书管理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和发放登记制度。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或区(市)县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职称工作中的印章使用、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和责任人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和发放证书,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注: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使用印章是:①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红章);②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钢印);③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