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20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