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事局: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惠市人[2005]86号)悉。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具文凭在申报职称时的效力问题答复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持经我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文凭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应要求申报人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明。若其提供的证明未能认定文凭的合法性和办学层次、类别等要点,仅能代表该学员接受过相关课程教学的,不能视为该专业有效学历。
此复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公布日期:2005-10-12施行日期:2005-10-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人函[2005]21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12
施行日期 2005-10-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正文
惠州市人事局: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惠市人[2005]86号)悉。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具文凭在申报职称时的效力问题答复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持经我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文凭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应要求申报人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明。若其提供的证明未能认定文凭的合法性和办学层次、类别等要点,仅能代表该学员接受过相关课程教学的,不能视为该专业有效学历。
此复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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