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试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5]第43号),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审批管理时,结合该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并按该通知第四条 、第五条 的规定,做好对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纳税人的处罚及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