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税务局财税地字[87]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1、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2、对房管部门经租的生产、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个别单位纳税有困难,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