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征税款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代征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代征税款,使用国税机关现行的税收完税证。

  二、国税机关对代征的税款要严格执行税款结报制度。征收税款时间达三天或税款金额达到1000元,应结报税款,并填制临时税款征收结报单和有关票证一并交会计人员办妥票款结报手续。严禁积压、挪用、贪污税款。

  三、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代征税款报解制度,每5天或结报税款达5000元(海口市局为10000元)必须进行报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将代征的税款缴入国库。

  四、国税机关需为纳税人代开具红字发票时,由国税机关退还已征增值税或留抵下期应缴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由国税机关代地税机关办理退还或留抵手续,退还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五、各市、县国税局应在“应征税收”科目下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应征其他收入”科目下设“教育费附加”,以及在“入库税收”科目下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设“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六、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代征税款入库信息月报表》(附件)与国库对帐签章后,抄送各市、县地税局,及时做好代征税款的对帐工作。

  七、各市、县国税局应在CTAIS软件“税种认定”模块中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代征税款入库信息月报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