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由于国际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持续上涨,本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货成本提高,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46号)规定,现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中准价。具体如下:

  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每升由2.50元调整为2.75元,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8%。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请各经营企业积极做好市场供应,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