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授林务字第0941720778号令 修正发布 第4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四、作业程序:
(一)查定收回范围:
各林管处应依本计划所定,建立位于土石流潜势地区、水库集水区及河川区两侧等收回之租地范围、承租人名册、租地面积、位置及租地现况等基本档案数据。
(二)收回范围之公告:
各林管处将本计划及依计划查定之收回范围,予以公告三十天,公告事项包括计划依据、作业程序及收回范围等。
(三)各林管处办理收回程序:
1.受理申请:
(1)由公告范围内出租造林地承租人自愿并主动向林管处提出终止租约交还林地之申请;倘无人申请时,再由林管处依照前揭收回顺序,派员访问承租人进行沟通,并劝导自动交还林地。
(2)申请人应备文件:承租人申请书、原租地造林契约书、租地位置图。
2.收回顺序之排定:
各林管处于受理申请时,应按土石流潜势地区、水库集水区及河川区两侧之先后排定顺序。
3.同一顺序区域多人申请之收回顺序界定标准:
倘申请交还租地者众多,除依前揭收回顺序之排定原则外,应依序考量以下因素:造林木是否已届伐期龄、租约到期先后、提出申请案之时间先后等,作为确定收回之先后顺序。
4.年度预算无法支付多人申请时:
对于当年度已提出申请并经排定收回顺序者,因年度预算限制无法于当年度办理地上林木补偿收回者,得由林管处征得承租人同意先行办理地上物补偿金查估,俟经费得以匀支时,再行办理林地收回作业及补偿金拨付事宜。
5.林木补偿金之标准及发放程序:
(1)依照承租人交还林地申请文件,依林务局林产物处分实务所定材积调查之规定,办理所造林木之材积调查。
(2)林木补偿价金依「农作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查估基准」,无利用价值者,按造林费用计算,其造林费用标准,以查估当时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造林贷款计划每公顷造林费用标准计列。有利用价值者,按照山价查定,并依查估当时该木材市价减去必要之生产费用,及扣除政府分收价金为林木补偿金额。
(3)对于补偿林木价金之核定,照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国有林产物价金」之授权额度划分。
(4)于林地收回后,由承租人提供账户影本,林管处于确认相关文件无误后,于一周内将补偿金汇入承租人提供之账户内,完成收回林地之手续。
6.各年度经费预算之分配与运用:
(1)请林管处将前揭查定收回区域范围内位于土石流潜势地区、水库集水区及河川区两侧等出租造林地之笔数与面积等统计资料报局,以为各年度分配于各林管处预算之参据,原则上以租地位于土石流潜势地区之面积多寡定之。
(2)为有效掌控各年度租地收回情形及经费执行情形,机动进行经费之调整运用,各林管处每月应查填执行统计报表,并视年度经费执行情形,得调整预算支应,以利租地收回作业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