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和拟补充岗位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聘用职位需求计划;

(二)发布招考聘用简章;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工作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名额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招聘职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聘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业单位名称、拨款形式、拟招考聘用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聘用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及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学历应具备拟任岗位的技能要求;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业单位按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拟招考聘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4比例的,要相应缩减招考聘用计划。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期未满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报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采取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核等程序,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考试录用全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笔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笔试内容由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组成,笔试每科以百分计算。

面试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以专业知识为主,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第十三条 进入面试的人选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个职位招考聘用人数1:3的比例,将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后确定。笔试、面试总成绩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40%、60%。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聘用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少数民族加分)×40%+面试成绩×60%]

第十四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呼政发[2004]24号文件精神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体检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定医院必须是市本级医院。体检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 对拟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考核出现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考核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考核确定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凭《事业单位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期满,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用工作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二十条 凡面试考官与报考者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本辖区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考聘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