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南宁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原属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第二条 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旅游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或承包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六条 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八条 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的企业(限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方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二条 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在公路旁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牌,免收市县二级行政规费。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十六条 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市重点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用于旅游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市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按我市规定纳入政府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其他旅游业支出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各县区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

  第十八条 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 运营 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十九条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邕再投资,其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条 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商在南宁市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旅游业。

  第二十三条 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对南宁市的旅游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但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的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邕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宾馆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市发改、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五星级饭店,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第三十条 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第三十一条 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第三十二条 对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南府发[2003]109号文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度评选“三个十佳(强)”予以奖励(指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十佳导游)。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各奖励2万元,十佳导游各奖励2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两名的旅行社,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当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4A、3A级旅游景区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每年评出的发展最快速的两个旅游A级景区,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市辖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