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第五条检验室主管应具有与申请许可测定项目之测定经验三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以上理、工、医或农科系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测定经验。
第8条 第五条品保品管人员应具有与申请许可测定项目之测定经验二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以上理、工、医及农科系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测定经验。
公布日期:2005-10-17施行日期:2005-10-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环署检字第0940081504E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17
施行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第7条 第五条检验室主管应具有与申请许可测定项目之测定经验三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以上理、工、医或农科系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测定经验。
第8条 第五条品保品管人员应具有与申请许可测定项目之测定经验二年以上而有证明文件者。但公立、立案之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学校以上理、工、医及农科系毕业者,得减少一年测定经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