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45080489号令   修正发布   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五、经办机构:

(一)全国农业金库。

(二)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

(三)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四)未设信用部农(渔)会(不含信用部由银行承受,目前无信用部单位)地区,当地或邻近之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