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45080489号令   修正发布   第6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六、贷款经办机构:

(一)全国农业金库。

(二)台湾土地银行。

(三)设有信用部之农会。

(四)依法承受农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