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45080489号令   修正发布   第2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规范所称经办机构系指全国农业金库、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及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