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减轻和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御气象灾害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是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防御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气象法制观念和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气象部门要组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提高其业务水平。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严格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三、认真做好气象信息的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护。气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指导,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测。严禁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交付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要搞好备案。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