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40065353号函修正发布第6、7点条文

六、聘雇员额管理方面:

(一)各机关进用聘雇人员,应切实依照「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等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各机关对于现有聘雇人员应依下列规定予以检讨处理:

1 担任临时性、短期性工作者,应于业务计划结束时,停止续聘雇,并将其员额予以裁减。

2 担任之工作不涉及机密性且适合委由民间办理者,应尽量实施委托、外包,现有聘雇人员应于聘雇期限届满时,停止续聘雇,并将其员额予以裁减。

3 担任工作可以采分段方式处理者,得进用部分工时之聘雇人员。

(三)各主管机关应配合年度预算审查,确实检讨所属机关现有聘雇人员,对于从事非聘雇计划所定之业务者,应删减各该机关次一年度(或分数个年度)之聘雇预算员额数。

(四)中央机关应避免就主管业务编列专款补助地方政府聘雇人员办理业务;前已编列补助地方机关之聘雇员额,应会同受补助主管机关检讨裁减。地方机关接受中央机关办理专款补助项目业务而聘雇之人员,于该项补助结束时,应即解聘雇。

七、消除不适任现职人员方面:

各机关应定期实施职务普查或人力评鉴,检讨人力运用情形,如有不适任现职人员,应切实依照「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公务人员考绩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