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3545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办法查核、评鉴及奖励之对象为嘉义县(以下简称本县)辖区内依法设置之公、私立公墓、殡仪馆、火化场及骨灰(骸)存放设施。

  第3条 殡葬设施之查核、评鉴,由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邀集有关机关、专家组成查核评鉴小组办理之。

  第4条 殡葬设施之查核、评鉴每年办理一次;并依公、私立之殡葬设施分别实施查核、评鉴,公立同类殡葬设施设置二处以上者,由主办单位择定一处办理查核、评鉴。

  第5条 殡葬设施查核、评鉴项目如下:

  一、殡葬设施结构体之定期维护。

  二、殡葬设施产生之废气、污水及噪音处理措施。

  三、殡葬经营及管理措施。

  四、消费者权益之保障及消费者申诉之处理。

  五、服务内容及品质。

  六、改进及创新措施。

  七、其它查核评鉴小组决议之项目。

  第6条 查核、评鉴方式如下:

  一、查核、评鉴方式以实地考评为主,评鉴项目之内容、配分,由本府于查核、评鉴实施三个月前通知各殡葬设施经营者或管理人。

  二、查核、评鉴时,分为受查核者之报告、综合讨论与实地查看等三部份。

  第7条 受查核、评鉴之殡葬设施经营者或管理人,应负责提供并备妥相关数据。

  第8条 查核、评鉴结果分为以下等第:

  一、优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达六十分者。

  前项结果应通知受评鉴之殡葬设施经营者或管理人,并公告之。

  第9条 殡葬设施查核、评鉴结果列为优等或甲等,得发给奖状、奖牌或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公立之殡葬设施,有二以上列为优等或甲等者,对该公所之奖励及人员叙奖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10条 殡葬设施查核、评鉴结果列为丙等或丁等者,应依据评鉴结果之改善项目,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改善,并将改善情形报本府核备。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