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地政处(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707800号函修正发布第4点(原名称:台北市各地政事务所暨测量大队办理土地再鉴界申请案件作业要点)四、地政处于接获前开再鉴界申请案件,应即函请土地开发总队或其它地政事务所指派适当人选办理。(指派再鉴界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