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级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目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