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为贯彻执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情况的通报》(浙水政[2004]65号)精神,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到位,同时为取水企业和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提出如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

  一、县(市、区)政府越权出台的减免水资源费政策,应在2005年10月底前予以纠正,并将整改意见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对补征的2004年及以前被减免的水资源费,其上交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回县(市、区),用于补助各县(市、区)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等项目,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水资源保护项目进行筛选确定。

  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拒缴、欠缴水资源费的用水户和企业将予以媒体曝光和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处理,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取。利用水资源发电按发电量计征。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失灵,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安装、不更换、不修复的,按设计取水能力(或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年取水量较小、零星、分散的取水,可按每半年或一年征收。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收取的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不得挪用。水资源费可跨年度结转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等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六、建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从2005年开始,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成绩优秀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拿出一定比例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