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