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94002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该班人数依下列原则酌减:
一、学前教育阶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碍幼儿,依其障碍程度酌减一至三名。
二、其它教育阶段,普通班每班安置严重情绪障碍或自闭症学生一名,酌减三至五名。其它身心障碍学生每安置一名,酌减一至三名。
三、普通班原有学生总人数低于二十名者不适用前二款规定。
因依前项规定减少人数致需增加班级数时,应项目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公布日期:2005-10-18施行日期:2005-10-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法规字第0940194002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18
施行日期 2005-10-18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94002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该班人数依下列原则酌减:
一、学前教育阶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碍幼儿,依其障碍程度酌减一至三名。
二、其它教育阶段,普通班每班安置严重情绪障碍或自闭症学生一名,酌减三至五名。其它身心障碍学生每安置一名,酌减一至三名。
三、普通班原有学生总人数低于二十名者不适用前二款规定。
因依前项规定减少人数致需增加班级数时,应项目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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