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94002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该班人数依下列原则酌减:

一、学前教育阶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碍幼儿,依其障碍程度酌减一至三名。

二、其它教育阶段,普通班每班安置严重情绪障碍或自闭症学生一名,酌减三至五名。其它身心障碍学生每安置一名,酌减一至三名。

三、普通班原有学生总人数低于二十名者不适用前二款规定。

因依前项规定减少人数致需增加班级数时,应项目报请主管机关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