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为此,各县(市)

  国家税务局、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便函[2004]18号)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填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报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各种上报资料内容(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其中:“开户日期”为2005年7月1日,“账户到期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各县(市)

  国家税务局、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上报资料要及时准确。上报资料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待“财监办”办理批得后,再上报市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在8月30日前将上述资料上报市局。电子文档上传到“财务处/ 部门公共目录/ 车购税临时账户开立重新审批”目录。

  四、财监办批复后各县(市)局要及时通知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