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指的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均属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对持有“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销货方,在查验证明后,应建立登记薄,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和乙种),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3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一、本办法所指的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均属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对持有“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销货方,在查验证明后,应建立登记薄,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和乙种),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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