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专项基金切块安排

  第五章 专项基金使用的审定拨付

  第六章 专项基金使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以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规范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余府发[2004]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㈢择优支持、严格把关;

  ㈣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第三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从2005年起设立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市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按市政府的预算安排,将当年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核拨至项目单位或基金专户。

  第七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支出类型包括:

  ㈠项目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补助资金;

  ㈡专项奖励资金;

  ㈢扶持企业发展专项经费;

  ㈣促进工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

  第九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㈠高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㈡具体重点工业项目;

  第十条 项目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新、扩、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补助,项目包括:

  ㈠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项目与技术创新项目;

  ㈡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㈢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出口创汇型项目;

  ㈣兼并、重组国有企业的新上项目;

  ㈤实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示范项目;

  ㈥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项目。

  项目信用贷款担保,每年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现有资本金的5%安排风险准备金。具体贷款担保办法,按《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余府发[2000]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为促进企业发展做出了显著成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包括:

  ㈠奖励荣获“突出贡献奖”、“企业发展奖”、“扶持企业发展奖”和“技术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

  ㈡表彰奖励优秀中小企业家;

  ㈢奖励银企协作有功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指奖项的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要素、提供发展保障的专项资助,包括:

  ㈠对中小企业上市予以适当资助;

  ㈡对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专业网站予以资金扶持;

  ㈢对优秀中小企业经营者和优秀工业管理人才外出培训、工业企业经营者知识更新以及工业人才引进进行适当资助;

  ㈣对工业企业改制及处理相关遗留问题进行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促进工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主要指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济运行调控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四章 专项基金切块安排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年度切块经费安排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基金切块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分块核拨至项目单位或专项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专项基金使用的审定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定、拨付,按《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按《新余市促进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确定的受奖单位(个人)和奖金总额,由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扶持服务企业发展专项经费和促进工业发展专项工作等经费按以下方式审定拨付:

  ㈠属余府发[2004]28号文件明确了支出范围和数额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

  ㈡本款第㈠项之外的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审定拨付:

  1、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2、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

  3、市政府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4、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第六章 专项基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审计局应当对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予以处罚:

  ㈠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基金;

  ㈡二年内取消申请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