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40134886C号令修正发布

第4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四、教师至第三点所定兼职机关(构)兼任之职务,以与教学或研究专长领域相关者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一)非代表官股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董事长、董事、监察人、负责人、经理人等职务。但担任国营事业、已上市(柜)公司或经股东会决议规划申请上市(柜)之未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之外部、独立董事、监察人,不在此限

(二)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等专业法律规范之职务

(三)私立学校之董事长及编制内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