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1日
公布日期:2005-10-2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5]4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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