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天然气集资费(初装费)的征税问题,比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