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于1993年12月25日和1995年1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在全省开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取消征收土地增值费,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