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苏财税[2005]31号 2005年5月1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可在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00号),现将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附后。
三、市、县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转制工作,参照本《通知》中所列优惠政策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2005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二: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1.江苏省计算技术研究所
2.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
3.江苏省农药研究所
4.江苏省化工科研所
5.江苏省化工机械研究所
6.南化研究院
7.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
8.江苏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9.江苏省陶瓷研究所
10.江苏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11.江苏省机电研究所
12.江苏省冶金研究所
13.江苏省纺织研究所
14.江苏省煤矿研究所
15.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16.江苏省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17.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18.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19.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
20.江苏省药物研究所
21.江苏省电子工业综合研究所
22.江苏省石油化工厅信息中心
23.江苏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24.江苏省广播电视科学研究所
25.江苏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26.江苏省医学情报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