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企业税负,平衡农业产品之间的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起,对收购瓜菜和糖蔗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征收5%的农业特产税。
公布日期:2005-10-2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5]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企业税负,平衡农业产品之间的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起,对收购瓜菜和糖蔗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征收5%的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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