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于今年5月下发执行(葫政发[2005]22号)。《规划》提出了我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规划布局、政策措施等具体意见,对于未来十五年科学规范和严格管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解决大中型商业设施过度集中、网点布局散乱、经营管理粗放等问题,现就贯彻执行《规划》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坚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总体原则。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是维护市民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的基本需要。贯彻落实好《规划》,必须有利于促进商业发展,改善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发挥市场机制对商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和扩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城市商业网点特别是大中型商业网点的建设与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既要坚持与城市和社会经济相协调,与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提高相匹配,避免缺少科学发展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又要保证与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产业结构、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环保措施相适应;还要实现与城市功能、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协调。坚持上述原则,必须全面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

  二、切实加强对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的调控。我市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要围绕“一、二、四、四、一”的总体格局,认真做好城区内合理布局、城区外科学发展的“两篇文章”,策应“树立形象,扩大影响,繁荣经济,改善生活,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为此,市商业行政部门要全力以赴地抓好《规划》的落实,高度负责地对全市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实施充分调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宏观调控服务和微观管理指导,认真把好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准入关,为政府抓好商贸建设当好参谋助手,促进本地区流通服务业的繁荣发展,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

  三、全面执行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会商制度。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会商制度,是在依据《规划》的基础上,对拟建商业网点项目规模、选址条件、投资情况、经营业态等进行科学评估,并作出是否准予建设的程序性的公众参与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定。

  (一)会商范围:凡本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在2000(含2000)平方米以上、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商业网点设施以及新城区开发、老城区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均执行会商制度。规划区域内商业网点规划权集中于市本级。

  商业网点的范围包括交易市场(含各类商品批发市场、汽车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货市场等)、零售商店(含购物中心、超市)及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场所。

  (二)会商申报: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商业行政部门申报,并附带项目选址情况及依据、项目规模、功能定位、交通、消防、环保情况及措施,建设单位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材料。

  (三)会商决定:市商业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论证,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凡未取得市政府批准的城区内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市计划行政部门不予立项和下达基建计划。

  四、认真贯彻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听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面积在5000(不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设施,需采用听证方式吸纳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议由市商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广泛吸收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利害关系人参加,以满足各层次管理者和消费者参与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听证会议程序由市商业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市商业行政部门在听证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连同项目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领导小组进入会商程序。

  五、不断完善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体系。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是城市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将此项工作摆放到重要位置来抓。规划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在落实《规划》的过程中,要服从和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大局,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建立并完善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体系。其他各县(含南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摸索和总结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律和经验,积极开展本地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促进全市流通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