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长兼任,置委员六人,由下列各单位指派负责人员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
(二)本府社会局。
(三)本府卫生局。
(四)本府警察局。
(五)本府文化局。
(六)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南投县荣民服务处。
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户籍行政课课长兼任,置干事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户籍行政课人员兼任,负责小组之幕僚作业及相关行政工作。
公布日期:2005-10-25施行日期:2005-10-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民户字第0940212317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0-25
施行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四、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长兼任,置委员六人,由下列各单位指派负责人员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
(二)本府社会局。
(三)本府卫生局。
(四)本府警察局。
(五)本府文化局。
(六)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南投县荣民服务处。
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户籍行政课课长兼任,置干事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户籍行政课人员兼任,负责小组之幕僚作业及相关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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