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40114638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一、本注意事项依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办法第二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其适用对象,应依下列机制认定:

(一)机制一:确认申请人系依中央部会及中央研究院之相关规定延揽来台。

(二)机制二:确认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均符合前款各相关规定。

(三)机制三:初审─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成立审查小组,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优秀」科学技术人才,连同其子女就学申请案审查结果送本部。

(四)机制四:复审─由本部邀集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及相关机关成立复审小组,复审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送优秀科学技术人才之子女就学申请案。

三、前点第一款机制一所指相关规定如下:

(一)经济部协助延揽海外产业科技人才来台服务作业要点。

(二)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

(三)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揽研究学者作业要点。

(四)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延聘博士后研究人才作业要点。

(五)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试验所延揽科技人才作业要点。

(六)国家卫生研究院加强延揽海外研究人员补助要点。

(七)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需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之规定)。

(八)国家硅导计划暨项目扩增大学信息、电子、电机、光电与电信等科技系所招生名额培育计划、大学科技系所人才培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