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执行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有关减免税文件的规定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报批范围。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减免范围的,在未经批准之前,都应当按规定征收入库,待减免税批准之后予以退库。但对于纳税确有困难的,均应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按规定办理缓税手续。

  2.关于减免税申请。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要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年检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要提供高新企业证书:“三废”利用企业,要提供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三废”利用的有关材料和鉴定资料等资料。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各区市县局减免税请示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逾期不再办理。

  3.关于减免税审批要求。对于免税项目的企业情况比较固定,变化不大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制度。我市其他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仍坚持一年一批的办法。

  4.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一是市级企业;二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是免税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四是老、少、边、穷新办减免3年和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是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凡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六是“三废”利用企业。以上六项减免税项目均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六项以外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除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外,其余由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5.关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或因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的,应在核实情况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审批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停止给予减免税照顾。

  6.关于减免税的统计上报。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每年分3次报送减免税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格式附后)的时间为7月15日;次年1月15日;次年4月30日。每年4月30日在报送减免税统计报表的同时上报减免税分户台帐。

  7.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年月日金额单位:元项目企业户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减免税额(户)%得税额一、高新技术企业二、新办第三产业三、“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四、受灾企业五、劳服企业六、校办企业七、福利企业八、乡镇企业九、“三废”利用企业十、“四技”企业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合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